经市政府七届二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四平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暂行办法》自今年5月16日开始实施。为使广大读者更好地了解此办法的起草过程、修改内容及法律依据,近日,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史奎春就本暂行办法有关政策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为什么要修改原《暂行办法》?
答:为健全和完善我市严格土地监管各项工作制度,规范我市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等各项工作,市政府制定了《四平市区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呈报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及土地登记暂行办法》,并于2010年10月1日 施行。原《暂行办法》涵盖了建设用地预审、农地征收报批、国有土地出让、土地登记、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土地管理方面的主要业务工作,是一部了解和掌握土地管 理业务的办事指南。该办法明确了办事程序,规范了审批行为,增强了工作透明度,提高了审批效率,实施以来,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近年来,为加强土地管理,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新政策、新规定,省国土厅为简政放权制定下发了一些新举措、新办法,原《暂行办法》个别条款已不适应当前工作的需要,急需出台新的实施办法。
问:《暂行办法》修改的主要依据是什么?
答:在具体修改工作中,我局全面收集整理了近两年来国家和省里新制定、出台的一系列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如《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 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意见》等,对《暂行办法》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 同时,通过书面征求意见、网站公示等多种形式,广泛征集了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拟定了修改稿并提请市法制办审核。市法制办在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还会同 市政府法律顾问团对修改稿进行了严格审核、把关,为全面客观修改《暂行办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问:本次《暂行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本次《暂行办法》修改的内容,主要涉及到了适用范围、建设用地预审、农地征收呈报、国有建设用地审批、土地登记、闲置土地处置、依法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等内容。具体情况是:
对用地预审和征地前期工作的主体分别进行了修改。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的通知》精神,分别对申请用地预审和出具审查意见的主体重新进行了明确。将相应条款修改为: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由建设用地单位提出;城市分批次用地项目由所在地的区政府或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对符合要求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需市发改部门审批 的,市发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由市国土部门出具预审意见;需省发改部门审批的,省发改部门出具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函,市国土部门出具 初审意见后上报,由省国土部门出具预审意见”。同时,根据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进一步简政放权切实提高用地审批效率的意见》中,关于“省政府批准的城市批次 建设项目用地,勘测定界、征地踏查等征地前期工作,下放为市国土部门直接办理”的规定,对征地前期工作流程进行了相应修改。
对建设用地审批后改变规划条件需补缴地价款的规定进行了修改。
根据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城镇土地分等定级规程》以及《城镇土地估价规程》规定,将对除工业用地之外的建设用地,在审批 之后改变规划条件时,补缴地价款的有关规定重新进行了明确。将相应条款修改为:“调整容积率的,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楼面地价乘以新增建筑面积;调整用途的, 需补缴地价款等于新、旧用途楼面地价之差乘以建筑面积”。
对闲置土地的认定及处置办法进行了修改。
根据国土资源部新修订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 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以及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 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的相关规定,对相应条款进行了修改。
对土地管理业务涉及的收费项目进行了修改。
依据财政部《关于取消、停征和免征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中关于“从2015年1月1日起,取消征地管理费及免收小微企业土地登记费”的规定,将征地管理费这一收费项目在相应条款中予以取消。同时,由于土地收益金的征收依据已经失效且不属于发改、物价部门监管的收费范畴,本次修改中将相应条款予以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