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国土资西执罚〔2019〕33号
被处罚单位:四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地 址:铁西区阳光新城
经查实,你单位于2013年10月,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铁西区海丰大街西侧国有土地建设阳光首府小区,占地面积14371平方米,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四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和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三)项、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处罚如下:
1.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并处罚款。按违法占地面积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71855.00元。
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额不高于本金。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自然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2019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