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国土资西执罚〔2018〕2号
被处罚单位:四平市建国大罐容器制造有限公司
地 址: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三道林子村
我局于2018年4月9日对你单位违法占地扩建厂房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2008年5月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2年5月占用院内空闲地扩建厂房项目。新建建筑占地面积2019.86平方米,占用地类为国有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以上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根据《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和五十八条第一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规定,以及《吉林省国土资源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按违法建筑占地面积处以每平米3元罚款,计6059.58元(2019.86㎡×3元/㎡)。
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王焕利、韩春涛
电 话:3246979
地 址:铁西区北河西路567号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