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编号:四国土资东执罚〔2018〕7号
黄伟:
你于2018年4月20日,未经批准私自开采山门镇龙王村境内废弃坑口山皮石。经黄伟现场指认,采出800多立方山皮石,按每立方米8元卖给外来车辆,非法获利7000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第三款“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分别申请、经批准取得探矿权、采矿权,并办理登记....”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开采矿产资源。
上述建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询问笔录2、现场勘测笔录。
我局已于2018年4月28日依法向你进行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没有进行陈述、申辩和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的,责令停止开采、赔偿损失,没收采出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第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责令黄伟立即停止开采;
2、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7000.00元;
3、并处罚款,计:人民币10000.00元。
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吉林省国土资源厅或四平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六个月内直接向铁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郭洪利、聂东坡
电 话:13804341151
地 址:铁东区开发区大路155号,四平市国土资源局铁东分局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8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