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四国土资东执罚〔2016〕37号
被处罚单位:四平市中远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
你公司于2016年9月,在未办理土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铁东区山门镇老城村集体土地,新建厂房项目,占地面积6239.8平方米,占用地类为一般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有关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事实。
以上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可以并处罚款”、《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二)“占用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以及四平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如下: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拆除新建的建筑物,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
2、并处罚款。按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计31199元。
本处罚决定书一经送达,即视为生效。
限15日内到市政府政务大厅财政直收窗口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51条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铁西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既不诉讼又不自动履行本处罚决定,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平市国土资源局
2016年11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