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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来 源: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时 间:2025-10-30

  樊德才、张艳秋因保管不善,将吉【2010】四平市不动产权第166112号、吉【2010】四平市不动产权第166113号不动产证书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声明不动产证书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艳秋

  2025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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