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省直相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16]64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44部委《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6]141号)的总体要求,构建“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信用惩戒大格局,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力度,促进信用吉林建设,吉林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省人民检察院、中共吉林省委组织部、中共吉林省委宣传部、吉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吉林省教育厅、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民政厅、吉林省司法厅、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吉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吉林省交通运输厅、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吉林省水利厅、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文化厅、吉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吉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春海关、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吉林省林业厅、吉林省旅游发展委员会、吉林省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省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中国民用航空吉林安全监督管理局、吉林省公务员局、吉林省外事办公室、沈阳铁路局联合签署了《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