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我市项目建设的蓬勃发展,各类用地需求快速增加,土地供应工作任务日益繁重,为保证土地供应符合国家政策,需要对土地储备工作基本定位和作用以及相关程序加以明确,进而完善土地储备工作制度,保障土地储备工作的顺利开展。2015年,由我国局起草,市政府印发施行了《四平市土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办法》施行两年来的实践证明,其在有效调控我市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规范土地储备及供应等方面,达到预期目标。《办法》符合我市的实际,具有较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按照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有关要求,目前《办法》施行已有两年,需要进行修改后重新印发实施。年初,市政府已将其列入《2017年四平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发计划》。同时,鉴于《办法》在制度层面较好地解决了目前我市土地储备及供应过程中的主要矛盾,已比较成熟。因此本次修改,将其名称调整为《四平市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本次对《办法》的修改调整情况主要是依据上位法调整的有关内容,对《办法》中涉及我市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的个别条款进行了相应修改。
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规范土地储备和资金管理等相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6〕4号)第五条“自2016年1月1日起,各地不得再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举借土地储备贷款,地方政府应在核定的债务限额内,根据本地区土地储备相关政府性基金收入、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等因素,合理安排年度用于土地储备的债券发行规模和期限”规定,《办法》中原第十八条和原第二十二条第三项“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举借的银行贷款及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规定已经与其不适应,应依据上述规定进行相应修改。
因此,将《办法》第十八条予以删除,将第十九条调整为第十八条,之后各条依次顺延;同时,将调整后的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修改为“(三)发行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表述。
本次对《办法》进行以上条款内容的修改,是我市严格落实国家法律政策的有关规定,完善市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政府土地储备融资行为的重要举措。同时,我市在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时,会更好地结合四平的实际,在专项债券的发行额度和期限、发行对象、项目管理、收益回报等方面因地制宜,确保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符合土地储备业务工作的需要,顺应我市土地储备工作的特点,形成规范的政府举债融资机制。通过强化专项债券管理,深化市本级财政与金融的互动,完善我市的政府债券市场,进而保障我市土地储备领域项目建设的合理融资需求,防范专项债务风险,服务全市改革发展大局,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