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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指南
2020-04-02 09:37: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单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

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49条、第50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  月28日通过)第36条

《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42条

《吉林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吉建发〔2012〕14号第8条

办理范围: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

办理条件: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报材料:

1、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核发申请表;

    2、具有相应资质测绘单位提供的项目位置1:500或1:1000基于2000坐标系现状地形图(CAD电子版);

    3、建设项目规划选址论证报告及电子版;

              4、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3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

政务咨询电话:12345          投诉举报电话:12342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51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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