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49条、第5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40条、
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49条、第55条、第71条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2008年国务院令第524号)第25条、第28条、第34条、第35条
办理范围: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
办理条件: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申报材料:1、建设工程(含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市政类申请表;
2、建设单位提供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有土地使用权范围内新建项目需提供);
3、有效期内的《建设用地批准书》或《不动产登记证》等土地手续;
4、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五份(图纸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完成)及电子版(CAD可读格式,需刻录成光盘);
5、 企业法人身份证明、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6、行政执法部门对违法行为处理后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关于建设项目行政处罚觉得履行完毕的证明(视情况提供);
7、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份、效果图A3相纸图两份及电子版(需刻录成光盘)
法定时限:2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