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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资责拆决字〔2020〕第334号
2020-12-31 14:37: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申士猛)

行政强制决定文书号: 四自资责拆决字〔2020〕第334号
对象类别: 个体
行政相对人名称: 陈茂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工商注册号:  
组织机构代码: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违法事实:       在规划区中心城区、铁西区南湖社区、南湖小区建设的16.12平方米,砖混结构,用途仓库的建筑物(构筑物),未经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之规定,属违法建筑。
强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强制类型: 拆除违法建筑
强制内容: 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
强制决定日期: 2020/9/5
强制执行日期: 于2020年9月15日自觉履行
公示截止期:  
执法机关: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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