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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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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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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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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李斌圈围的地块座落于叶赫镇叶赫村二组,李斌作为该涉案地块实际占用使用人,在2010年至2014年未经批准占用583.7平方米土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2004年修正版) 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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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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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583.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叶赫村;
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3所(占地面积518.6平方米、建筑面积518.6平方米)及硬化地面50.3平方米;
3.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所(占地面积14.8平方米、建筑面积14.8平方米,其中不符合规划的2平方米、符合规划的12.8平方米),恢复土地原貌。
4.并处罚款。非法占用地块符合规划的旱地581.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581.7平方米×6元/㎡=3490.2元;不符合规划的旱地2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9元罚款,2平方米×9元/㎡=18元,共计:人民币350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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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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