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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06号)
2026-09-24 10:31: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姜春丽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6〕第06号

违法占地

经调查,姜春丽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于2018年6月完成整个地块的水泥硬化和房屋建设并投入使用,占地面积为4952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 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16)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 (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违反本条例规定,超过批准用地数量占用土地的,对多占的部分,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

1.责令你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30日内,将房身村4877平方米集体土地退还至房身村,将国有75平方米土地退还至铁东区政府。

2.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1所(占地总面积1232.8平方米、建筑总面积1232.8平方米)及硬化地面3289.5平方米;

3.拆除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外的地面硬化95平方米及围墙。

4.并处罚款。非法占用不符合规划的房身村集体耕地95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9元罚款,95平方米×9元/㎡=855元;符合规划的国有耕地和房身村集体耕地458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4587平方米×6元/㎡=27522元;符合规划的其他土地270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270平方米×3元/㎡=810元。计:人民币29187元。

 

2026年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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