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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11号 )
2026-09-01 09:43:00 来源: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四平市海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罚决字﹝2026﹞第11号   

违法占地

经查,四平市海鑫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红嘴经济技术开发区土地进行道路硬化,面积724平方米属违法占用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

1.经铁西区政府同意,责令将724平方米国有土地退还至四平市良种繁殖场。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724平方米硬化道路。

3.并处罚款。罚款4344元,人民币大写:肆仟叁佰肆拾肆元。【对违法占用的铁西区国有旱地72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4344元(724㎡×6元/㎡)。】

 

2026年8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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