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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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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6〕第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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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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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四平市富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海丰村一组集体土地修建道路,三条道路占地面积16820.74平方米,属违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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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6月2日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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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丰村16820.74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16820.74平方米硬化道路。
3、并处罚款。罚款98154.43元,人民币大写:玖万捌仟壹佰伍拾肆元肆角叁分。【①对师大西街道路工程地块违法占用的海丰村水浇地4408.7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26452.68元(4408.78㎡×6元/㎡),对违法占用的海丰村村庄4029.2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12087.87元(4029.29㎡×3元/㎡)。②对师大北路道路工程地块违法占用的海丰村集体村庄5522.1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16566.57元(5522.19㎡×3元/㎡)。③对成康路道路工程地块违法占用海丰村水浇地931.51平方米,且未实施表土剥离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40元罚款,计人民币37260.4元(931.51㎡×40元/㎡),对违法占用的海丰村村庄1928.97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5786.91元(1928.97㎡×3元/㎡)。合计罚款:人民币98154.4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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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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