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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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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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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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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红嘴村、太平沟村土地建设项目,违法面积25349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469.87平方米,堆料、道路、硬化及碾压踩踏地表面积242021.13平方米,该项目占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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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4.非法占用土地”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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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34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11469.87平方米建筑物。
3.并处罚款。罚款1186764.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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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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