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专题专栏>>四平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公示平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5号)
2025-10-22 15:06: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5号   

违法占地

吉林金钢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红嘴村、太平沟村土地建设项目,违法面积253491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面积11469.87平方米,堆料、道路、硬化及碾压踩踏地表面积242021.13平方米,该项目占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第二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占用土地的,必须经县(市)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审批。”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1年1月8日第一次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改)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4.非法占用土地”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25349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11469.87平方米建筑物。

3.并处罚款。罚款1186764.84元。

 

2025109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