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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0号)
2025-06-12 15:55:00 来源: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四平市铁西区鸿宇机械零部件加工厂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0

 

违法占地

四平市铁西区鸿宇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于2005年在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巨丰村七组土地进行建设,违法占地面积1099平方米,其中硬化地面面积1031.5平方米,建筑占地面积67.5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参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中“非法占用土地”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99平方米土地。

2、没收水泥硬化地面1099平方米,建筑物67.5平方米。

3、并处罚款。罚款6189元,人民币大写:陆仟壹佰捌拾玖元整。

 

20256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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