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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9号)
2025-06-12 15:47:00 来源: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吉林金鸿重工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罚决字〔20259   

违法占地

吉林金鸿重工有限公司在2009年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铁西区平西乡红嘴村集体土地建设项目,占地总面积103141平方米,其中20607平方米为旱地,77071平方米为村庄,占地范围内有3994平方米建筑物和6685平方米硬化地面,该项目占地在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属违法占用土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实施)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参照《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中“非法占用土地”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03141平方米土地。

2、没收非法占用土地上建筑物3994平方米和硬化地面6685平方米。

3、并处罚款。罚款387633元,人民币大写:叁拾捌万柒仟陆佰叁拾叁元整。

 

2025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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