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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3号)
2025-06-12 15:47:00 来源: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吉林省鸿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3号

未实施表土剥离

吉林省鸿盛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九间房村二组土地建设项目,未实施表土剥离,占用耕地面积1778.9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第三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表土剥离标准、技术规范和具体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的,应当按照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表土剥离。”的规定,未对所占耕地的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属违法行为。

依据《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2018年7月1日施行)第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实施表土剥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三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参照《四平市规范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二条“(二)罚款为一定幅度的数额的,从重处罚不得低于最高罚款数额与最低罚款数额的平均值,从轻处罚应低于平均值,一般处罚按平均金额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

1.罚款71156元,人民币大写:柒万壹仟壹佰伍拾陆元整。对未实施表土剥离的耕地1778.9平方米,处每平方米40元罚款,计人民币71156元(1778.9×40元/㎡)。

2.责令用地单位30日内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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