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首页>>专题专栏>>四平市自然资源局执法公示平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4〕3号)
2025-06-12 15:41:00 来源: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四平市珹邦热处理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罚决字〔20243   

违法占地

四平市珹邦热处理有限公司1995年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东区山门镇山门村土地进行硬化地面占地总面积1303平方米,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三十九条规定,违法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8年12月29日修正)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5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第六十五条、《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吉国土资法发〔2009〕3号)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1303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土地上的其他设施(硬化地面);

3.并处罚款。罚款7818元,人民币大写:壹拾捌元。对违法占用旱地1303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7818.00元。

4.责令你单位30日内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2025年

5月13日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