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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4〕1号 )
2025-04-15 10:08: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吉林省乐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4〕1号   

违法占地

吉林省乐盛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17年,在没有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西区平西乡巨丰村一组集体土地,进行水泥硬化地面,占地总面积572.4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属违法占用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第二次修正)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年7月29日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二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及《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土地部分)》(2016年公布)的规定进行处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572.4平方米土地。

2、没收土地上的其他设施(水泥硬化地面)。

3、并处罚款。罚款2696.4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陆佰玖拾陆元肆角。

对违法占用旱地326.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6元罚款,计人民币1958.4元(326.4㎡×6元/㎡);对违法占用公路用地48平方米、果园32平方米、村庄166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3元罚款,计人民币738元(246㎡×3元/㎡)。

合计:人民币2696.4元。

 

202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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