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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号 )
2025-04-15 08:41: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序号

当事人

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1

四平市鸿发养殖专业合作社(秦彦海)

四自然资执罚决字〔2025〕1号    

违法占地

四平市鸿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在没有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四平市铁东区城东乡永乐村土地7519.7平方米,将养殖用地改为停车场,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四十四条、《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6月2日修订)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已构成非法占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改)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2005年6月2日修改)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的规定,同时依据《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基本农田改为建设用地,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30元的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8-10元的罚款;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一般耕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8元的罚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1.处以罚款。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4185.7平方米(其中基本农田99.9平方米,一般耕地4085.8平方米),基本农田99.9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20元罚款,计人民币1998元(99.9㎡×20元/㎡);一般耕地4085.8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8元罚款,计人民币32686.4元(4085.8㎡×8元/㎡)。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面积3334平方米,处以每平方米5元罚款,计人民币16670元(3334㎡×5元/㎡),罚款共计:人民币51354.40元。
2.责令30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3.没收在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4.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2025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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