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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委托公告(四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2024-01-30 09:56: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  机关: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王国旗

          址:四平市铁西区北河西路567号

    受委托组织:四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

    法定代表人张少忠

          址:四平市铁西区北河西路567号

 

为进一步规范自然资源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委托机关与受委托组织的权力和义务,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委托四平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按下列要求行使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依据

《自然资源执法监督规定》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自然资源执法监督队伍行使执法监督职权。具体职权范围由委托机关决定”。《吉林省土地监察条例》第五条:“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土地监察队,受本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具体负责土地监察工作。”

二、委托执法事项范围

1.负责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2.负责查处国家和吉林省自然资源厅等上级交办、督办的土地、矿产资源案件,负责查处复杂疑难的土地、矿产案件。

三、委托机关的权力和义务

委托机关应当监督、指导受委托组织依法行使委托的行政执法权。

委托机关应当对受委托组织在委托的期限和范围内实施的行政执法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机关对受委托组织违法或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委托机关可以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并依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人的相关责任;情节严重的,委托机关可以止部分或全部委托。

四、受委托组织的权力和义务

受委托组织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并接受委托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受委托组织只能在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受委托组织超越委托权限、范围和期限的行政行为,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之前向委托机关提请法制审核审核通过并经集体讨论审议后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受委托组织不得将委托事项再委托第三人。

五、委托期限

202411日至20241231日。

六、委托执法区域

四平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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