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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个人建房)告知单
2020-04-02 09:56: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四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政务服务事项告知单

 

 

项目名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乡村个人建房)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49条、第50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07年10月28日通过)第41条

3、《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11月23日吉林省第11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9次会议通过)第53条、第54条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意见》建村〔2014〕21号第5条、第7条

办理条件: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提交材料:1、村民建房申请表;

2、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委托他人申报手续的还应提供由法定代表人出具的委托书(原件)和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3、土地使用证,新房或旧房翻建没有土地使用证的、需提供国土部门确认的用地性质函;

4、需提供有测绘资质单位测绘的2000坐标系实时现状地形图。地形图要能反映出拟建位置及其相邻位置的地形地貌,(包括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田地、水系、及电线杆等)及电子版。

法定时限:27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公示7个工作日)

收费情况:不收费

政务咨询电话:12345             投诉举报电话:12342                      政务大厅服务电话:51812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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