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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领域初次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3-10-19 10:47: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

序号

处罚事项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适用条件

涉及的法律法规

1

对破坏农用地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符合治理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等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并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五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耕地开垦费的5倍以上10倍以下;破坏黑土地等优质耕地的,从重处罚。

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复垦义务,达到复垦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3

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而未办理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七条 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4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占用土地临时堆放物品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圈占土地的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堆放物品的未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但未破坏种植条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或恢复土地原状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五十三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七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的范围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罚。

5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土地已恢复原状,经验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完成复垦方案中复垦目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第四十三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于农业。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缴纳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可以处以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21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43号第三次修订)
    第五十六条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土地复垦费的2倍以上5倍以下。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罚,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代为完成复垦或者恢复种植条件。

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自行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达前改正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九条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恢复;情节严重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7

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开始施工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地质矿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按照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权限,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原发证机关可以吊销勘查许可证:
    (一) 不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备案、报告有关情况、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作假的;
    (二) 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 已经领取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8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一、《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0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
    (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
    (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一)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
    (二)申请采矿权的;
    (三) 因故需要撤消勘查项目的。
    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勘查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二、《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2月12日国务院令第241号发布,根据2014年7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一)变更矿区范围的;
    (二)变更主要开采矿种的;
    (三)变更开采方式的;
    (四)变更矿山企业名称的;
    (五)经依法批准转让采矿权的。
    第十六条  采矿权人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内或者有效期届满,停办、关闭矿山的,应当自决定停办或者关闭矿山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9

测绘项目完成后,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测绘成果汇交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测绘成果的知识产权。
    测绘项目完成后,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属于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副本;属于非基础测绘项目的,应当汇交测绘成果目录。负责接收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的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测绘成果汇交凭证,并及时将测绘成果副本和目录移交给保管单位。测绘成果汇交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六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责令限期汇交;测绘项目出资人逾期不汇交的,处重测所需费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承担国家投资的测绘项目的单位逾期不汇交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处暂扣测绘资质证书,自暂扣测绘资质证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仍不汇交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10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改正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测绘项目实行招投标的,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应当依法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对测绘单位资质等级作出要求,不得让不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等级的单位中标,不得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招标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1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收回问题地图或改正错误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2017年4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地图管理条例》(2015年11月11日国务院令第664号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
    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
    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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