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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处罚事项清单
2021-09-10 13:51: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申士猛)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不予处罚的情形 不予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破坏农用地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的时限内,将被破坏的耕地进行治理,符合治理条件的,不予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2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规定时限内,履行了复垦义务,达到复垦要求,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3 为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等临时使用土地,应办理临时用地手续而未办理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办理临时用地手续或自行恢复土地原状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4 建设项目未经批准圈占土地或占用土地临时堆放物品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圈占土地的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临时堆放物品的未占用耕地、或占用耕地但未破坏种植条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办理相关手续或恢复土地原状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5 因生产建设活动造成土地损毁、临时用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未完成土地复垦或者未恢复种植条件,复垦义务人未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未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复垦,土地已恢复原状,经验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或完成复垦方案中复垦目标。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6 破坏或者擅自移动矿区范围界桩或者地面标志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自行改正或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达前改正的。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7 已取得勘查许可证的勘查项目,满6个月未开始施工或者施工后无故停止勘查工作满6个月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开始施工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8 不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的。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9 测绘项目完成后,不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汇交测绘成果资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0 测绘项目的招标单位让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中标,或者让测绘单位低于测绘成本中标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改正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五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11 编制、出版、展示、登载、更新的地图或者互联网地图服务不符合国家有关地图管理规定的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在行政处罚决定告知书下发前主动收回问题地图或改正错误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六十二条
《地图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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