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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轻处罚事项清单
2021-09-10 13:50: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申士猛)

序号 处罚事项名称 实施机关 从轻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的依据 备注
1 对违法占地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2 对违法转让土地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3 对破坏农用地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4 对拒不履行土地复垦义务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5 对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6 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7 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8 对违法转让矿产资源行为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9 对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
开采矿产资源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矿产资源法》第四十四条
《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10 对市镇规划区内违法建设、
违章建筑的处罚
县级以上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一)如实供述违法行为、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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