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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相关制度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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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规定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界定:由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涉及的承担单位、科室根据各自行政执法事项的特点,结合工作实际,按照行政执法决定类别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范围和具体标准,经市局确认后由执法科统一报四平市司法局备案。 2、承担单位申请审核的方式:具体事项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否需要法制审核由相关承担单位、科室自行确定。承担单位、科室在受理行政事项时,根据行政事项的实际来决定是否需要法制审核,如确定属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需要法制审核的,应在作出执法决定前向执法科提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及相关行政执法要件明细表。执法科在接到法制审核申请后,按规定的审核时限,及时出具法制审核意见。 二、配备专门法制审核员、公职律师规定 1、法制审核员的配备规定。按照《中共四平市委办公室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平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四办发﹝2019﹞22号)文件要求,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应该按要求配备法制审核员,具体要求是“加强法制审核队伍的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配强工作力量,使法制审核人员的配置与形势任务相适应,原则上市直各行政执法部门的法制审核人员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我局现有行政执法人员(第一批统计有执法证件)175 名,按要求应该配备法制审核人员9名,执法科现有工作人员3名,除科长外,另有2名工作人员可以作为专职法制审核人员,另外配备10名局内部分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和科室负责人担任兼职法制审核员(具体单位和科室是:市局铁东、铁西分局、国土监察支队、城管监察支队、矿管科、耕保科、资源利用科、乡镇服务科、工程服务科、测绘服务科)。 2、兼职法制审核员的职责。一是兼职法制审核员对所在科室拟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是否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作出确定;二是兼职法制审核员对拟做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既要进行业务审核,也要负责进行法制审核;三是对拟做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初步法制审核后报市局执法科进行法制审核。 3、建立自然资源系统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调用机制。努力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在法制审核中的作用。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科室和单位确定违法案件属重大、疑难等不易定性的案件或涉及重大行政决定前报执法科,由执法科协调市局法规科申请我局的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对案情和决定共同研究并进行法制审核。 三、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计报告制度 为做好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计工作,按照《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以下称工作方案)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1、市局按《工作方案》要求,建立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计制度,由市局执法科负责全局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的统计工作,并确定专人负责,做好自然资源、城乡规划行政执法决定(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信息统计和分析工作。 2、市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涉及的科室及单位,应该确定一名专职执法信息统计人员,对各自工作范围内的行政执法决定信息按照月份、年度进行统计并建立统计台帐,以综合分析统计数据。在统计中要做到数字真实、准确、全面,台账、登记表、卷宗与数据关联一致;在形势分析中,要做到切合实际,能够体现特点、反映规律、抓住重点,建议要有针对性,要有典型案件分析及经验做法。 3、按《工作方案》要求,市局行政执法事项清单中涉及的科室及单位确定的专职信息统计人员,要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于每月2日前报送上月份行政执法决定信息统计数据,并做到不瞒报、不虚报,上报前需经各分管领导签字确认。 4、对不按时上报、上报不符合要求或报送内容存在明显错误的,出现两次将予以通报批评;发生三次以上类似情况的,取消科室和人员评优资格并通报批评。 四、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主持下,召集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就市局立案的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规划、测绘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局局长、副局长、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科、法规科、执法科、城管监察支队、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相关科室、铁东和铁西分局等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审讨论: 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2.依法需要作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3.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原则性修改的; 5.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 6.历史遗留的重大、疑难案件; 7.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8.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9.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的案件; 10.挂牌督办的案件; 11.局长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三)在召开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前,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市局执法科的法制审核。 (四)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不定期召开,应当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具体会审人员名单由分管领导根据案情实际从审委会成员中拟定。除上述重大案件以外的违法案件,由分管局长决定讨论形式及参加人员。 (五)会审时,案件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向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六)审委会成员应当根据所在科室和单位的业务职责,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统一由记录人员记录并备案。 (七)会审主持人(一般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八)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案件承办单位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会审意见做出决定。 (九)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应当制作《行政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记录》,由会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五、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担单位负责音像记录的信息储存、归档、查阅等工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管理系统,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担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档案管理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行政执法案件承担单位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六、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为更好地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主体和职责分工。根据国土资源部《动态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我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体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乡(镇)所,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所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各乡(镇)所负责具体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巡查工作内容。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工作方法。 1、划分巡查责任区。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所应当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巡查人员要对负责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一般每周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在发案高峰期等特殊时间段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还应进行全天候巡查。 2、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责任区内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填写动态巡查台账,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内容。 3、现场制止。对确认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巡查报告。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后,都要将是否发现违法用地等巡查情况向本单位报告;专项报告是指巡查人员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各县(市、区)监察大队报告。各县(市、区)局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定期报告是指各乡镇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于每月27日前分别向县(市、区)局和市局报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巡查人员应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生巡查记录不完整、不全面,巡查责任区内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等情况的,追究巡查人员的直接责任。 2、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要定期组织对所辖巡查区域用地情况和巡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两次。对不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区域划分不清,巡查责任落实不明,发生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3、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动态巡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动态巡查情况调度会,通报各县(市、区)大队工作开展情况。支队将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巡查工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巡查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查处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七、12336违法举报电话接听和处理制度 为了全面做好12336违法举报电话的接听和处理工作,充分发挥12336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沟通桥梁作用,畅通让人民监督政府的渠道,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确定专人负责。12336违法举报电话由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12336违法举报受理中心指定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接听、登记、处理及反馈等工作。 (二)制作12336电话记录台帐,对接听的各类违法线索进行登记。对土地类违法线索应当登记举报人反映事件发生的主体、时间、所在地(具体到县、乡、村组)、用地项目、占地面积、动工时间等情况,并按事件发生地所在区域进行归类;对矿产类违法线索应当登记举报人反映事件发生的主体、时间、所在地(具体到县、乡、村组)、开采矿种、动工时间等情况,按事件发生地所在区域进行归类。 (三)实行谁调查、谁负责、谁反馈、谁回复的一条龙处理工作责任制。违法违规线索登记后,由工作人员在3个工作日内拟出交由哪一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进行初步核查的建议,经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领导审阅签字后,转交具体部门受理。具体受理部门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核查工作,上报举报处理中心;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处理工作,涉及署名举报的还应在完成调查5日内,将处理情况反馈给举报人,并形成调查处理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举报事项、核查基本情况、核查结论、处理意见等内容,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四)定期统计汇总。要按月统计汇总接听和处理举报电话的情况,认真填写《12336举报电话接听和处理情况统计表》,并撰写《12336举报电话接听和处理情况统计报告》,按要求及时上报省厅。 (五)责任追究。对存在核查办理不力、或违反文明接听行为规范、或出现超时限办理等情形,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八、行政处罚卷宗定期评查制度 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水平,促进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平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查办的违法占地、破坏耕地及非法采矿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 (二)评查基本要求和标准。 1.基本要求。评查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为基本要求,对所查卷宗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查。 2.具体标准。一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顺序、时限向当事人告知了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项权利,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文书要件是否齐全。主要看法律、法规和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必备文书要件是否齐全。三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主要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全面、准确,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四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主要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是否相一致,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存在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五是文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文书语言叙述是否通畅流利,文字书写是否工整有序。六是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越权办案的情况。 (三)评查方式。评查工作采取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组织,每半年对需要评查的违法案件卷宗进行一次自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市本级处理的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把关,形成卷宗后,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组织联查,每年评查一次;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卷宗的联查,由市局负责组织,每年年终评查一次。 (四)评查结果运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在评查工作中发现错案、程序违法等问题的,实行办案人员主办负责制,主办人员对所办案件全程负责到底。谁办案谁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资格、扣发奖金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查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考评结果与评查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九、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 为了加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含义和责任主体。公开通报是指市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挂牌督办,是指市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措施。市局监察支队是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工作。 (二)重大违法案件范围。重大违法案件,是指市、县、乡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其范围包括: 1、自然资源部、省厅、市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涉及县(区)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及其领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3、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市局领导交办查处的案件; 6、市局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市局报告。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县级局报告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报主管局长研究,并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挂牌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和书面督办。口头督办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市局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或督办函。 (五)本规定涉及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县(市)区局查处。指定或委托县(市)区局查处时,市局应下达《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及联系人等内容。 (六)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局要指派专人加强指导,跟踪督办,掌握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县级自然资源局对挂牌督办案件,应当自收到《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处理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做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报市局监察支队。 (八)市局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通报,必要时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九)挂牌督办案件实行立案备案和结案备案制度,其程序、时限、要件等备案方式方法,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查处挂牌督办案件期间,停止办理涉案的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业务审批、审核、许可和登记等手续。 (十一)县(市)区局违反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公开通报而不通报、或对市局督办意见不予落实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