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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案件会审制度
2020-09-04 15:36: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为了提高国土资源、规划、测绘违法案件的办案质量,加强案件处理过程中的内部监督和制约,促进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一)违法案件会审制度,是指在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局长)的主持下,召集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就市局立案的重大、疑难国土资源、规划、测绘违法案件进行讨论、审议,并提出处理意见的工作制度。违法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包括:市局局长、副局长、国土空间规划科、耕地保护监督科、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科、矿产资源监督管理科、法规科、执法科、城管监察支队、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国土空间利用服务中心相关科室、铁东和铁西分局等相关科室和单位负责人。 

  (二)属下列情况之一的重大自然资源违法案件,应当进行集体会审讨论: 

  1.涉及对有关责任人提出行政处分建议的; 

  2.依法需要作出耕地破坏程度鉴定向司法机关移送的; 

  3.经过行政复议或者诉讼程序,需要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 

  4.经过听证程序,需要对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原则性修改的; 

  5.案情复杂,难以定性的案件; 

  6.历史遗留的重大、疑难案件; 

  7.违法行为可能构成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8.对情况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案件; 

  9.吊销有关许可证,撤销有关执业资格的案件; 

  10.挂牌督办的案件; 

  11.局长认为应当进行会审的案件。 

  (三)在召开重大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前,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市局执法科的法制审核。 

  (四)案件集体讨论采用会议形式,会议不定期召开,应当由局长或受局长委托的分管领导主持,具体会审人员名单由分管领导根据案情实际从审委会成员中拟定。除上述重大案件以外的违法案件,由分管局长决定讨论形式及参加人员。 

  (五)会审时,案件承办科室和单位应当提交案件调查报告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就主要违法事实和处理建议向案件审理委员会作出说明。会审结束后,案件承办人应当将提交的材料收回。 

  (六)审委会成员应当根据所在科室和单位的业务职责,就处理建议发表意见,并对该意见负责,统一由记录人员记录并备案。 

  (七)会审主持人(一般由案件审理委员会主任担任)应当根据会审过程中的讨论情况,提出会审意见;参加会审的人员应当就会审意见表明态度,并由记录人员记录在案。会审主持人应当对会审意见负责。 

  (八)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分建议书和涉嫌犯罪的案件移送书,应当按照会审意见确定的原则作出。如果案件承办单位在主要事实、违法性质和处理决定等方面与会审意见不一致时,按照会审意见做出决定。 

  (九)案件集体会审讨论应当制作《行政违法案件集体讨论会审记录》,由会审人员签字确认。 

  (十)参加案件会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向外泄露与会审内容有关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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