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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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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政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根据《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全面推进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通过执法音像记录及视频监控设备对执法过程进行录音、录像、拍照收集,并保存归档,实现执法过程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记录方式。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应遵循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严格保密的原则,确保视听资料的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 在实施执法管理活动时严格按照《四平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清单》进行音像记录。 对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进行全过程无间断音像记录。 第五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应反映执法活动现场的地点、时间、场景、参与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等。录制内容应当重点摄录以下内容: (一)执法现场环境; (二)当事人、证人、第三人等现场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 (三)执法人员向当事人出具执法证件及告知当事人权利和义务; (四)重要涉案物品及其主要特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行为的证据; (五)对当事人、证人进行询问过程; (六)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 (七)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送达法律文书的情况; (八)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重要内容。 第六条 音像记录过程中,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对现场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和音像记录的摄录重点进行语音说明,并告知当事人及其他现场有关人员正在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执法全过程音像记录非因技术原因不得中止录制或断续录制,不得任意选择取舍或者事后补录。 因设备故障、损坏,天气情况恶劣或者电量、存储空间不足,现场有关人员阻挠、检查场所变化等客观原因而中止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 第八条 行政执法承担单位负责音像记录的信息储存、归档、查阅等工作。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24小时内按照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档案管理系统,并完善案件名称、当事人姓名或单位名称、记录日期及存储日期等项目信息,作为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管理。 第九条 任何人员不得对原始音像记录进行删节、修改。 除作为证据使用外,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执法音像记录。 第十条任何人员不得擅自查阅或借阅音像记录资料,因工作需要查阅的,应当经行政执法案件承担单位负责人同意,并做好相关登记。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作为证据使用,从档案管理系统复制调取音像记录资料时,应制作文字说明材料,注明提取人、提取时间等信息,将其复制为光盘作为证据提交。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音像资料的存储期限与行政执法档案的保管期限一致,行政执法案件承担单位按照下列情形确定保管期限: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档案、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档案,永久保管; (二)案件情况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30年; (三)适用听证程序的案件档案、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10年; (四)其他案件档案,保管期限为5年。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应当予以保密,任何人不得擅自传播,不得用于执法活动以外的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