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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态巡查工作制度
2020-09-04 15:35:00 来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责任编辑: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为更好地实现对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促进全市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组织、有效开展巡查工作,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巡查主体和职责分工。根据国土资源部《动态巡查工作规范》(国土资发〔2009〕127号)的规定,我市国土资源动态巡查工作主体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乡(镇)所,对巡查工作负直接责任。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及各乡(镇)所主要负责人是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县(市、区)自然资源执法大队、各乡(镇)所负责具体巡查工作。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指导、监督和考核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二)巡查工作内容。巡查应及时发现以下国土资源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 

  2、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的; 

  4、占用基本农田建窑、建房、建坟、挖砂、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从事其他活动破坏基本农田的; 

  5、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 

  6、法律规定其他占用或者毁坏国土资源的违法行为。 

  (三)巡查工作方法。 

  1、划分巡查责任区。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及各乡(镇)所应当划分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巡查人员要对负责区域开展经常性的巡查工作,一般每周巡查不应少于一次,在发案高峰期等特殊时间段每周巡查不少于两次,必要时还应进行全天候巡查。 

  2、发现违法。巡查人员在责任区内发现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时,应当及时填写动态巡查台账,并对违法情况进行初步核查,依法收集相关证据材料。巡查台账应当包括巡查时间、巡查人员、巡查路线、巡查项目、违法项目主体或名称、违法地点、违法现状、制止措施、制止效果、后续处理等内容。 

  3、现场制止。对确认的违法行为,巡查人员应当向违法当事人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宣传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其行为违法及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督促违法当事人立即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并跟踪检查整改情况。 

  4、巡查报告。巡查实行零报告、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制度。零报告是指巡查人员每次巡查后,都要将是否发现违法用地等巡查情况向本单位报告;专项报告是指巡查人员发现的重大违法行为、或需要立案查处的违法行为,要及时向各县(市、区)监察大队报告。各县(市、区)局在立案查处的同时,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定期报告是指各乡镇所、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要于每月27日前分别向县(市、区)局和市局报送巡查工作开展情况。 

  (四)责任追究。 

  1、巡查人员应积极开展动态巡查工作,对发生巡查记录不完整、不全面,巡查责任区内发生违法行为未及时发现,或发生重大违法行为不制止、不按要求及时上报等情况的,追究巡查人员的直接责任。 

  2、各县(市、区)执法监察大队要定期组织对所辖巡查区域用地情况和巡查人员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月不应少于两次。对不认真落实动态巡查制度,巡查区域划分不清,巡查责任落实不明,发生巡查工作开展不力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3、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负责监督、指导动态巡查工作,定期组织召开动态巡查情况调度会,通报各县(市、区)大队工作开展情况。支队将根据抽查检查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对巡查工作好、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扬;对巡查不力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发生重大土地违法案件未及时查处等情况的,追究相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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