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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卷宗定期评查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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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及时发现和解决执法监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提高自然资源执法监察水平,促进全市自然资源执法监察工作平衡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评查范围。评查范围主要包括: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查办的违法占地、破坏耕地及非法采矿等各类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卷宗。 (二)评查基本要求和标准。 1.基本要求。评查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依据,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准确、程序合法”为基本要求,对所查卷宗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查。 2.具体标准。一是办案程序是否合法。主要看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规定顺序、时限向当事人告知了应当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提起诉讼等项权利,办理案件的各个环节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二是文书要件是否齐全。主要看法律、法规和省自然资源厅规定的必备文书要件是否齐全。三是违法事实是否清楚,案件定性是否准确。主要看对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清楚、全面、准确,证据是否确定、充分,是否客观、真实、合法、有效,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和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否相符。四是适用法律、法规是否准确。主要看行政处罚决定书中适用的法律条款和已经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案件性质是否相一致,引用的法律条文是否准确、全面,是否存在漏引、错引法律条款的情况,是否存在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五是文书是否规范。主要看文书语言叙述是否通畅流利,文字书写是否工整有序。六是是否存在滥用职权、越权办案的情况。 (三)评查方式。评查工作采取自查和联查相结合的方式。自查由市本级和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自行组织,每半年对需要评查的违法案件卷宗进行一次自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问题。 市本级处理的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把关,形成卷宗后,由市局案件审理委员会成员和相关科室负责组织联查,每年评查一次;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卷宗的联查,由市局负责组织,每年年终评查一次。 (四)评查结果运用。建立错案追究制度,对在评查工作中发现错案、程序违法等问题的,实行办案人员主办负责制,主办人员对所办案件全程负责到底。谁办案谁负责,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视情节分别给予取消评比先进资格、扣发奖金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评查结果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中,综合运用考评结果与评查结果。对先进单位进行表彰奖励,对落后单位进行通报批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