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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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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大土地、矿产违法案件查处力度,有效遏制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自然资源管理秩序,依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含义和责任主体。公开通报是指市局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有关情况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报,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行为。挂牌督办,是指市局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措施。市局监察支队是重大违法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日常管理和组织落实工作。 (二)重大违法案件范围。重大违法案件,是指市、县、乡自然资源部门在监督检查发现或者通过其他渠道发现的,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各类土地、矿产违法案件。其范围包括: 1、自然资源部、省厅、市领导批转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2、涉及县(区)政府、市级各委办局及其领导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案件; 3、引发群体性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案件; 4、涉嫌犯罪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5、市局领导交办查处的案件; 6、市局认为需要督办查处的其它国土资源违法案件。 (三)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发现重大违法案件后,应在3日内向市局报告。市国土资源监察支队对县级局报告的重大违法案件,应及时报主管局长研究,并在收到报告后5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四)挂牌督办的方式主要有口头督办和书面督办。口头督办时,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承办人应当就督办的内容、要求和时间等进行详细记录。采取书面方式督办的,市局必须以正式文件发出督办通知或督办函。 (五)本规定涉及的重大违法案件,市局可以直接查处,也可以指定或者委托县(市)区局查处。指定或委托县(市)区局查处时,市局应下达《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通知书应包括案件名称、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督办要求、办结时限及联系人等内容。 (六)对挂牌督办案件,市局要指派专人加强指导,跟踪督办,掌握督办案件的进展情况,帮助解决案件查处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七)县级自然资源局对挂牌督办案件,应当自收到《重大违法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做出处理决定。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做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局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做出处理决定期限,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30日。做出处理决定后7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及案卷材料(复印件)报市局监察支队。 (八)市局直接查处或挂牌督办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在局门户网站上公开通报,必要时应在新闻媒体上公开通报。 (九)挂牌督办案件实行立案备案和结案备案制度,其程序、时限、要件等备案方式方法,按照省厅有关规定执行。 (十)在查处挂牌督办案件期间,停止办理涉案的土地、矿产资源等方面的业务审批、审核、许可和登记等手续。 (十一)县(市)区局违反规定,应当报告而不报告,应当公开通报而不通报、或对市局督办意见不予落实的,市局将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后果的,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