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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吉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全市重要规划
(一)全市城市总体规划、详细规划;
(二)全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全市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一)重大机构改革;
(二)国有土地房屋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方式和标准;
(三)其他重要的土地、山林、水资源等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四)改革创新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重大资金安排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一)局财政预决算草案编制、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
四、其他重大事项
(一)确定或者调整土地基准地价;
(二)制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者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三)其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影响,或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生产生活具有直接重要影响的事项。
五、相关要求
各相关科室、单位在每年1月底前向市局办公室报送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清单,市局办公室综合报送清单制定当年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
凡是纳入目录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严格按照《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四政发〔2020〕4号)有关规定的程序实施。
本标准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