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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记录、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制度
来 源: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时 间:2022-11-21

  第一条 为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规范化管理,全面记录、反映重大行政决策过程,规范重大行政决策活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吉林省档案管理条例》《四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事项为根据《四平市自然资源局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标准》确定的每年度四平市自然资源领域重大行政决策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是指决策机关在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实物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范围主要包括: 

  (一)决策的启动程序方面:包括决策建议研究论证、决定启动、明确决策承办单位等文件材料; 

  (二)决策的拟制过程方面:包括调查研究成果、决策草案及说明,有关法律和政策依据,社会公众、有关单位等各方面征求意见情况,听证记录、专家论证或专业机构意见,风险评估报告等档案材料; 

  (三)合法性审查方面:包括合法性审查意见、对意见进行处理的情况和理由说明等档案材料; 

  (四)集体讨论方面:包括决策机关集体讨论决定的详细会议记录、决策结果等档案材料; 

  (五)决策执行与公开方面:包括决策执行效果评估,决策执行情况报告,决策的正式印发、公布、解读文本等档案材料; 

  (六)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形成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历史记录档案材料。 

  第五条 决策有关单位应当对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决策执行和调整等重大行政决策全过程进行客观记录,按照规定将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保存。 

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归档工作应当与决策事项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以确保归档工作的及时完整、高效。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重大事项决策的承办单位(以下简称“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决策档案的归档工作。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决策执行等阶段重大行政决策文件材料由决策承办单位负责统一收集并集中管理,同时收集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形成的结果性文件材料,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齐全完整。涉及两个及以上承办单位的,由主办单位统一归档,参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阶段、程序、环节工作的科室和单位,应当于所承担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阶段性工作办结之日起60日内,系统、完整地向主办单位移送相关结果性文件材料原件并留存副本。 

  自然资源局执法科负责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并对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活动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承办单位提交市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研究修改、履行政府集体讨论决定程序以及决策公布、解读、监督检查的全过程记录、文件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局办公室负责对决策档案的监督、指导和检查。 

  档案负责决策档案的接收、保管和提供利用。 

  第七条 决策有关单位对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行一事一卷或专题管理 ,其有关内设机构应当将履行决策程序形成的记录、材料向本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及时完整归档。归档时交接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审查归档文件材料质量,根据归档目录清点核对,确保决策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并履行签收手续。 

  第八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档案整理应当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保持文件材料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决策有关单位应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专题数据库,统筹开展传统载体档案数字化、电子档案文件归档工作,根据其载体属性进行存储和保管,采取有效措施严防信息篡改、丢失、外泄,确保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实体安全和信息安全。 

  涉密重大行政决策档案进行数字化、涉密电子文件归档与电子档案管理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 

  第九条 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整理、保管、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使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履行查阅手续,进行档案查阅登记。 

  重大事项决策作出后形成相关专业档案的整理办法和保管期限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各承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归档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一条 各决策承办单位负责档案工作的机构应当于决策作出后的次年度一季度前将已办结的重大事项决策形成的档案向市档案移交。 

  第十二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2022年1月1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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