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文化局因保管不善,将证号:3-334国有土地使用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