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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2026-08-18

  四平文化局因保管不善,将证号:3-334国有土地使用证明遗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该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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