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四平市不动产权销字第050号
根据征收单位、权利人、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我机构拟对张万春等35人及单位不动产权利予以注销登记。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现予公告。
因我登记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附:注销明细表(2页)
公告单位: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