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自然资源局及下属事业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 |
|||||||||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1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机关 |
行政处罚罚没款 |
行政处罚 |
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土地、矿产等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实施行政处罚的执法行为。 |
根据违法占地、非法采矿等不同的违法行为及违法地类,在实际处罚过程中按照相对应的执行标准。具体执行标准为:2021年9月1日前发生的违法行为,参考《吉林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执行;2021年9月1日后发生的违法行为,参考《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
2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机关 |
耕地开垦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耕地,以及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分别由市、县人民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建设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负责开垦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不符合要求,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
按该耕地被占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一般耕地3倍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吉林省自然资源厅、吉林省财政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3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税务局(代收) |
机关 |
土地闲置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同意,超过规定期限1年以上2年以内未动工开发建设造成土地闲置应征收的费用。 |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
4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税务局(代收) |
机关 |
土地出让金 |
政府性基金 |
以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标准和办法,缴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其他费用。 |
《四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四平市新一轮城镇基准地价等土地价格的通知》(四政发[2024]5号)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财政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5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税务局(代收) |
机关 |
矿业权出让收益 |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按规定办理矿业权登记 |
以招拍挂的成交价格为准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6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税务局(代收) |
机关 |
矿业权占用费 |
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
做好矿业权管理事宜 |
1、探矿权使用费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2、采矿权使用费每平方公里每年1000元 |
政府制定 自然资源部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 |
7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
事业单位 |
不动产登记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落实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实行房屋所有权及其建设用地使用权一体登记,保护不动产权利人合法权益。 |
住宅80元/件,非住宅550元/件 |
政府制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8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设计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承担市政府下达的规划编制任务,开展规划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二)在资质范围内,面向社会承揽规划编制项目。包括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各类论证报告、规划咨询等。 |
根据不同类别,参照《吉林省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吉规协[2004]8号)及《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吉规院字[2017]21号),双方协商确定,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市场调节价。 |
《吉林省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吉林省城乡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
9 |
四平市自然资源局 |
四平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
事业单位 |
测绘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承担市政府下达的测绘任务,开展测绘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二)在资质范围内,面向社会承揽测绘项目。包括工程测量、界线与不动产测绘。 |
根据不同类别,参照《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双方协商确定,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99号)。 |
市场调节价。 |
《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项目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