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分割、合并

  •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分割、合并

  •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 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无需提供);(原件)4、房屋分割(合并)导致权属发生转移的、提交分割(合并)协议书、或者记载有关分割(合并)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实体分割(合并)的、还应提交有关部门同意实体分割(合并)的批准文件以及分割(合并)后的由登记机构或不动产产权产籍管理部门审核通过的不动产权籍调查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原件)5、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及缴费凭证(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件)6、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受理邮寄送达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 办理地点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公园北街937号)

  •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 结果交付方式

    自愿选择本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