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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赠与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无需提供);(原件)4、房屋赠与合同(或赠与公证书和受赠公证书、遗赠公证书和接受遗赠公证书);(原件)5、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原件)6、土地出让价款凭证/租赁缴纳凭证;(原件)7、缴费凭证(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原件)8、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窗口受理邮寄送达
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园北街937号)
5个工作日
自愿选择本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