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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存量房屋互换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无需提供);(原件)4.不动产互换协议;(原件)5.房屋互换计税价格表;(原件)6.国有企事业单位互换动产的请示报告、主管部门同意互换的批复;(原件)7.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原件)8.差价款收据;(原件)9.差价款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窗口受理邮寄送达
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公园北路937号)
5个工作日
自愿选择本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收费依据及标准:《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