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转移登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存量房屋转让

  • 事项名称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存量房屋转让

  • 办理条件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 所需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原件)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未办理过土地使用证的无需提供);(原件)4.不动产转让合同;(原件)5.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6.购房款收据;7.国有企事业单位需提供出售不动产的请示报告、主管部门同意出售的批复;股份制企业需提供股东大会决议;(原件)8.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原件)9.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其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1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租赁)合同;(原件)11.出让金缴纳凭证;(原件)12.租金缴纳凭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原件)

  • 办理形式

    窗口受理邮寄送达

  •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 办理地点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公园北路937号)

  • 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 结果交付方式

    自愿选择本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 收费依据及标准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