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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转移登记-新建商品房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申请人身份证、结婚证或离婚证、户口簿;(原件)3.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4.已经办理预告登记的、提交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5.销售不动产发票;(原件)6.物业维修资金票据;(原件)7.契税完税证明或减(免)税凭证;(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窗口受理邮寄送达
法定工作日的8:30~16:30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铁西区公园北街937号)
5个工作日
自愿选择本人到发证窗口领取或邮寄送达。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8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55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