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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注销登记-灭失、放弃、依法没收、收回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现场打印);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土地使用证;(原件)4、灭失的证明材料;(原件)5、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或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文件;(原件)6、人民政府的生效决定书;(原件)7、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原件)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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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园北街9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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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