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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注销登记
1.申请人符合申请主体资格; 2.申请人能提交完整齐备、一致、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材料。 3.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存在不予登记的情形。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登记机构现场打印)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3、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4、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材料原件,包括:(1)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2)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被放弃的国有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上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3)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拆迁(征收)补偿安置证明、拆迁范围红线图;(4)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注:委托他人办理的提供授权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明(自然人需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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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工作日的办公时间
四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公园北街937号)
5个工作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不动产登记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0元,非住宅类收费标准为每件0元。